“单元门坏了不及时修,声控灯有时也不亮,楼道卫生也不太好,这种服务水平我才不交物业费呢......”“花火车硬板钱,却要享受飞机商务舱待遇。有的业主从入住就没交过物业费,一拖再拖,物业收不到钱,怎么能够更好的为业主服务啊......” 前言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商业楼盘、安置小区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随之而来的业主与物业的纠纷屡见不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持续增多,已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小物业”牵动“大民生”, 北安市人民法院把妥善解决物业纠纷案件作为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重点内容,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将法院诉讼服务与调解工作融入社会综合治理格局,为人民群众提高生活品质贡献司法力量。近日,北安市人民法院就成功调解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被告业主孙某因对小区服务质量不满5年拒交物业费4980元,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将其诉至法院。3月13日,在法院云姐便民调解室,调解伊始,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调解员吕占芝、李朝辉没有马上阻止当事人双方的“唇枪舌剑”,而是让他们,特别是被告“尽情”地倾述。待双方都“泄火”之后,调解员也没有批评、指责,而是表示了充分地“共情”。 调解员对被告说,我也是业主,物业服务不到位我也不高兴。不交物业费不能说明我们素质就有问题,也不是差这点钱,应该就是心里有股“气儿”对吧?被告频频点头“就是嘛!”调解员又问物业负责人,被告提出的问题你们认帐不?物业点头“认”。 调解员接着说道,物业也很不容易,通过调解案件、现场走访,我们得知老百姓看到的扫楼道、清理积雪等只是物业服务中的一小部分,看不见的是他们清地沟、清堵井、下大雨、刮大风上房抢修,起早贪黑的,大年三十出事也得干。但是困难归困难,有问题就要努力整改。 调解员这一番“安抚”,让双方当事人都面露暖色,情绪平复不少。调解员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向物业、业主一一做出了阐释,并向双方说明各自拥有的法律责任。此时,调解员又说出了许多业主内心的疑惑:如果物业确实服务质量太差,我们还缴物业费,这不是太让人憋气了吗?调解员说,不是这样的,物业企业服务质量和业主缴纳物业费是物业委托合同的两条独立的约定,不能互为前置条件,任何一方不履行,都构成违约。如果物业服务确有较大问题,业主向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反映无效后,可以收集证据起诉物业公司,而不能以违约制约违约,这样对抗对双方都造成伤害。 经过调解员的明法释理、耐心细致的疏导,双方又敞开心扉地进行了交流,最终相互达成谅解,握手言和。被告表示即刻履行自己的物业费缴纳义务,物业公司也表示回去立即整改。 人间烟火气,最抚凡人心。一件件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得以实质性化解的背后,让寻常老百姓心里的“石头”落地,平凡却让人倍感温暖,充满正能量,既解“法结”又解“心结”,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造福一方” 的目的。北安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自2022年成立以来,共调解物业纠纷案件500余件,成功率百分之六十以上。 调解员寄语 随着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群众对生活环境有了更高要求,导致物业纠纷案件增多。物业纠纷案件虽然矛盾“不大”,案情简单,涉案金额小,但却成为困扰很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重要问题。根据调查,究其一些居民不交物业费的原因除了一些物业公司确实存在不作为现象外,还有一些业主是对开发商遗留问题的抗争迁怒物业公司,导致不交费;再有就是从众心里,你不交我也不交,能拖就拖。这样,收不到费用,导致物业公司雇不到优质勤杂人员,不能优化服务设备,只能降低服务质量,保生存、保运营。 业主不交物业费,不但违法,而且名义上是惩罚物业公司,实际上是侵犯大多数缴纳物业费的业主的合法权益,连带他们也享受不到优质服务。反之,物业公司也要充分自省,要用心用情服务业主。 “莫以善小而不为,莫以恶小而为之”,“以责人之心责己”是我们这个时代创造和谐社会、美好生活的奠基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单位: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作者:李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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