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为了义气,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贷款后再转借朋友,最终自己却要承担高额利息。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据悉,90后的陈某某和陈某是高中同学,同时又是好朋友。2022年4月29日,陈某称缺钱需要资金周转,陈某某听说后很热心地为陈某筹钱,甚至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贷款转借给陈某。当日,陈某某通过“某微众银行”借款60000元,并将该60000元转入陈某指定的收款账户中。可后来,陈某仅偿还了5个月的贷款就还不上钱了。因陈某未还款,陈某某自行偿还了“某微众银行”本金,并为此支付利息10000余元。陈某某无奈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借款转贷的;……”陈某某出借给陈某的60000元系套取自“某微众银行”的贷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陈某应向陈某某返还60000元。陈某明知陈某某的出借资金系自金融机构套现仍然借用,且未按期还款,存在过错。陈某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同样存在过错,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陈某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陈某向陈某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对于陈某某偿还“某微众银行”的利息10000余元,由陈某某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朋友之间相互帮助,是人之常情,但也要量力而行。朋友之间借贷时,要注意借贷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倘若为了朋友套取信用卡、银行贷款,亦或者网络金融平台的资金而转借,一旦借款方不能及时归还该款项,出借人不但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还需要承担因贷款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费用。若无法按时还款,甚至还会造成自身征信不良记录,影响生活。另外,特别提醒大家,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可构成犯罪行为,切勿以身试法。(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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