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一位黄大姐因上班接30秒私人电话而被开除,因为公司有规定:特殊情况外,上班期间不允许用手机,否则就开除。员工都签字认可了,同意在上班期间把手机放到指定的箱子里,而且黄大姐在接电话被发现后并不认错,因此公司给付黄大姐3万3千元赔偿金后,将她开除。这件事在网上引起了网友的激烈讨论。有人为黄大姐抱不平,认为该公司规定太死板,不近人情;也有人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制度管理并没有错。
抛开制度是否过于严格这一问题,公司开除黄大姐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黄大姐明知公司上班时间不许用手机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使用手机,因此公司可以依据本条第二款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上现在许多用人单位出于公司效益等方面的考虑对员工要求都更为严格,作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尽量遵守;用人单位在考量劳动者行为时也应灵活,考虑可能存在的特殊情况。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打造既有竞争力又有人情味的企业氛围。新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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