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法院网讯 年仅1岁8个月的幼儿,被其母亲带到自家店隔壁的某木门店玩耍,由于该幼儿调皮来回拉木门把手被门砸伤骨折,花钱各项费用三万余元。在协商赔偿无果后,幼儿母亲最终选择将隔壁店主诉至法院,要求木门店老板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立即启用了诉前调解程序。考虑到案件中幼儿母亲作为监护人,其具有监护不到位的法律责任,对其子受伤的损害后果发生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作为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排除安全隐患、进行风险提示的责任,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而原告的监护人要求被告赔偿3万余元,诉请主张的责任比例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承办法官从损害来源和责任分配上多次召集双方调解,为双方进行深入浅出的解析和答疑,并让大家要学会换位思考。经过法官的多次沟通,最终以木门店老板一次性赔偿幼儿各项损失费用4000元而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官提示: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具有法定监护职责,要时刻看管好自己的孩子,疏忽大意造成孩子受伤,家长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通过明确父母作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性,树立引导形成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德安法院 段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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