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还不行吗?还要什么证据”,这是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许多当事人带着强烈抵触与不满的情绪经常说的一句话,认为只要有借条就能充分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没有必要再提交任何其他证据。那仅凭借条就能胜诉吗? 【案例分享】 原告李某以一张11万元的借条起诉被告张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11万元,称向被告转账10万元给付被告现金1万元,被告张某认可借原告10万元,称系受原告胁迫才在借条中书写11万元,被告提交原告向其转账10万元的银行明细单,原被告在其提交的通话录音和聊天记录中均认可实际出借金额为10万元,李某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给付张某1万元现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借条中载明借款金额为11万元,原告以转账方式给付被告10万元,称给付被告现金1万元,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转账记录及双方的通话录音和聊天记录等证据,应认定原告实际出借金额为10万元,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据此,借条仅能证明双方有借款的合意,但借款合同能否成立取决于出借人是否向借款人实际交付了出借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评析】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审理要点之一是借款行为是否实际发生,本案中,原告针对有争议的1万元,仅提交“单一证据”借条,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否认并作出了合理说明,结合双方此前的通话录音和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实际出借金额为10万元,即便借条中约定借款11万元,对于未发生实际出借行为的1万元也不能认定和支持。新乐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周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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