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们不曾发现许多诈骗的技巧也在随之进化。近日,经开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虚构实际不存在的“景兴纸业合肥分公司”名称,伪造与该公司的车辆维修协议交予被害人赵某,并与赵某签订《合伙人股权协议》,约定两人共同投资合伙开展业务,收益平分,后赵某按照张某要求微信转账23500元给张某作为投资入股资金。此后张某又虚构购买工具和支付工人工资事实,骗取赵某6800元,该30300元张某均未退还赵某。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将伪造的与“南京诺玛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维修承包协议交予被害人赵某,约定两人共同投资合伙开展业务,收益平分,后赵某按照张某要求微信转账22000元给张某作为投资入股资金。此后被告人张某既未与该公司开展车辆维修业务,亦未将该22000元退还赵某。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让赵某预交50000元定金帮其购买一辆别克君越轿车,赵某遂于2019年11月14日向张某徽商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后张某又让赵某追加10000元购买一辆奔驰C200轿车,赵某又向张某微信转账6000元。此后张某既未帮赵某购买车辆,亦未将该56000元退还赵某。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虚构实际不存在的“南京邓肯尼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名称,伪造与该公司的车辆维修协议交予被害人赵某,并与被害人赵某、邹某签订《合伙人股权协议》,约定三人合伙开展业务,收益平分,后邹某按照张某要求微信转账30000元给张某作为投资入股资金。该30000元张某未退还邹某。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虚构开展繁昌荻港的铁粉生意事实,要求赵某进行投资,赵某按照张某要求微信转账32000元后,张某既未开展铁粉业务,亦未将该32000元退还赵某。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11月30日在芜湖市将张某抓获。
芜湖经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与他人合伙经营业务需要投资资金、购买车辆需要预交定金等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70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多次实施诈骗行为,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最终判决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俗话说,生活是要靠自己勤恳努力创造而来的,妄想通过诈骗等手段来获取钱财,最后终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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