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为践行好习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不移的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鹤庆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农业农村部等部委工作要求,出台了关于金沙江(长江干流)流域重点水域鹤庆县段禁捕的通告,将鹤庆县龙开口镇大箐村委会入鹤庆处至洛琅村委会出鹤庆处金沙江干流、漾弓江北荒坪闸至金沙江汇口等境内主要支流于2020年7月1日0时起实施禁捕,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 2021年8月24日,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了第一起在金沙江流域的环保犯罪案件。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2021年4月11日、12日晚上,在金沙江十年禁渔期间,被告人吴某某(67岁)划着铁皮船在鹤庆县龙开口镇洛琅河与金沙江交界禁渔区域内使用禁用工具电鱼。经称量,吴某某非法电鱼2.37公斤。经鉴定,鱼的种类为鲤鱼和鲫鱼。案发后,非法捕捞的2.37公斤活鱼已放归金沙江。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吴某某自愿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吴某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及身体情况、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等因素,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捕鱼工具予以没收。 电捕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作业方式,使用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威胁到鱼种生存和种群繁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吴某某居住在长江流域,在居住地政府登记了自用船舶,但其违反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电击方法捕捞水产品而触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开启长江“十年禁渔”,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决策。鹤庆县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生态环境类违法犯罪,大力宣传绿色司法理念,加大环保法制宣传,让环保理念深入人心,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驾护航。(鹤庆县人民法院 彭迎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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