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间的推移,疫情对法院案件审理的影响将逐渐凸显,具体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笔者认为主要涉及以下几点。 1、关于医疗费中是否应剔除核算检测费用的问题。 疫情期间,医院要求入院之前必须进行核算检测,有被告或保险公司主张该费用应当从医疗费中剔除,对此笔者认为,原告在疫情期间住院,核酸检测为住院就医的必要环节,故对该费用应当予以支持,不应剔除。 2、关于疫情期间误工费及护理费的计算。 疫情严重期间,部分行业停工停产,有鉴于此,有被告或保险公司主张不应支持误工费及护理费,笔者认为对此不宜一到切,应当区分情况,以当事人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基础,综合考虑其所属行业、误工(护理)时间段等因素,结合其提供的证据,视具体情况支持误工费及护理费。 3、关于疫情期间就医交通费问题。 疫情期间部分城市公交及出租车停运,导致居民主要依靠使用或借用私家车出行。但是相较于公共交通工具而言,私家车出行交通费往往缺乏相关票据,对此法院在确定交通费数额时,可参照居住地和就医地两地之间的公共交通工具费用计算,并结合医院的相关医嘱,结合实际酌情支持交通费,而不宜单纯以票据为准。 今年受疫情影响,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相较于去年同期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但案件审理难度却没有降低,甚至相较于往年更为复杂。我们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努力做到统一裁判尺度,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神法庭 王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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