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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心尽责为执行 群众点赞送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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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秋雪 发表时间:〖 2020/8/28 浏览人数:〖 350744

    近日,一位满头银发的老奶奶来到汪清法院,带来一面印有“执行替民解忧 依法为民做主”的锦旗,对汪清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梁峰在办案过程中呈现出的认真负责、公正司法、不辞辛劳的工作态度予以感谢和赞扬。
    据悉,2015年3月26日,被执行人安某在延吉市朝阳川镇石光村北山其承包的玉米地里烧荒后离开,因灭火不当,烧荒余火作为火种散落在植被上引起失火,造成申请执行人刘某所有的林木烧毁,侵害了刘某的民事权益,对此安某应承担侵权责任。刘某要求安某赔偿损失4368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生效后,安某在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某遂向延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延吉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后原申请执行人刘某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病去世,本案变更申请执行人母亲藏某为刘某的法定继承人。延吉市法院执行法官通过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安某名下有一处房产可供执行,便准备拍卖此处房产,将拍卖所得价款偿还给藏某。但是,在拍卖过程中,案外人孙某(安某前任妻子)提出了执行异议,称该房产系孙某单独所有(安某与孙某已离婚,离婚时协议房屋归孙某个人所有)。经调查取证,发现纠纷发生时,安某、孙某二人并未离婚,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入执行拍卖程序,于是延吉市法院驳回了孙某的请求。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交叉执行的请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汪清县人民法院执行,梁法官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到藏某,得知藏某年岁已高,考虑到其行动不便,便多次前往家中向其了解情况。经调查,发现安某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是,执行法官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并在房屋评估过程,将孙某请到现场,在保障双方权益情况下,向该房共有人孙某释法明理,孙某主动代替安某履行了义务,至此,藏某申请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锦旗虽轻,却承载着群众对法官工作的认可,词句无华,却体现了当事人对法官替民解忧的感谢。汪清县法院执行干警一直努力践行“司法为民”要求,从一点一滴细微之处为群众排忧解难,用实际行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需求。(汪清法院 郑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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