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和流动,防止疫情输入和扩散,很多商家都按照要求暂停营业,不仅造成收入降低,还在租金缴纳上产生了不少纠纷。近日,三河法院速裁团队就通过调解,妥善化解了一起涉疫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5年10月,马某与贾某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双方约定马某承租贾某的商铺,首年租金10万元,随后每年递增1万元,承租期至2024年12月14日。马某承租商铺几年后,于2019年9月将商铺隔断成两间,分别转租给宫某和李某。2020年,马某仅向贾某支付了一个月租金,此后便再未支付。多次催讨无果下,贾某将马某诉至三河法院,诉请马某支付剩余租金。 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分到了三河法院速裁团队。庭审中,速裁法官通过双方的陈述和证据,了解到2020年春节后,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次承租人宫某和李某被迫停业,实在无力向马某支付租金,而马某也因收入减少,未能及时向贾某支付租金。 法官综合考虑此案,认为有调解的可能,便积极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向双方释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希望双方能够相互体谅、换位思考,建议贾某适当减少租金,马某及第三人及时交纳租金,合理分担特殊时期的损失。经过不断沟通,最终各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贾某同马某解除租赁合同,与第三人宫某和李某直接建立租赁合同关系,并同意减少第三人租金,而马某所安装设备不再返还,用以补偿贾某租金损失。 在这起涉疫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准确适用法律,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充分发挥了司法的服务保障作用,有效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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