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日,敦化某银行为刘某发放了100000元贷款,贷款到期日为2019年3月1日。该笔贷款由张某、王某为刘某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截至2019年6月11日,刘某未按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张某、王某也没有履行担保义务。银行多次索要未果后,为了尽快追回贷款,敦化某银行向敦化法院提起诉讼。敦化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经敦化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敦化某银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并没有及时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无奈敦化市某银行只好向敦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依法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首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按照法定程序对三名被执行人分别进行网络查控和房产查询。查询后执行干警发现三名被执行人名下仅有极少存款并不足以履行义务,只好依法查封了刘某名下的一辆货车及张某妻子名下的一所房屋。因为此案件被执行人有三人,无论查封、查控还是调解的工作量都大大增加,为了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执行干警分别打电话给三名被执行人进行沟通。经过多次探讨当事人双方约好统一时间来到法院进行调解。调解当天,三名被执行人都显得有些紧张,车辆的查封以及房屋的冻结无疑给被执行人施加了很大的压力。执行干警及时利用被执行人的心理对其进行耐心劝导,一方面告知三人如果不能及时履行义务,被查封和扣押的财产将会被依法拍卖;另一方面说明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寻求一个最优解决方案。在经过漫长的交涉后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以长期履行的方式偿还欠款及利息。执行干警一直在关注案件的进展,随时掌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经过4个月的漫长还款,最后一次被执行人来到法院按时缴纳了全部案款,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拖到最后就不了了之”这或许是很多被执行人的想法,但是随着执行力度不断增强,执行方式多种多样,多维化的执行手段给予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也越来越少,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无疑是避免失信的最好方式。(敦化市人民法院 刘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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