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被执行人侯某某购买高铁票受限后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和解,白河法院依法提前解除“限消令”,侯某某得以重新购票乘坐高铁顺利返回太原某建设公司复工上班。 2011年3月,申请执行人聂某某与被执行人侯某某共同出资合伙购买挖掘机承揽工程,因合伙结算发生争议,经白河法院审理达成调解协议,被执行人侯某某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合伙投资款110000元。因侯某某长期外出未履行付款义务,2019年10月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白河法院依法向侯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侯某某未在指定时间内履行,也未及时报告财产收入。2019年12月16日,白河法院依法决定对侯某某限制高消费并发送限制消费令进行信用惩戒。 春节过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高速、火车等交通临时管控,侯某某不能搭乘私家车复工上班,也不能购买高铁票及时返厂务工,2020年3月12日,侯某某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聂某某协商还款,取得申请执行人聂某某谅解,聂某某通过微信发来书面申请,请求白河法院提前解除侯某某的限消令,白河法院审查后当日批准提前解禁限消令,侯某某遂顺利购买高铁火车票返厂务工。 白河法院贯彻最高院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严格规范失信人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加强失信惩戒分级分类管理,对因为本人或者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急需去外地的,经依法批准,延期1至3个月惩戒,或者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疫情期间,白河法院已对17案19人给予失信限高1至3个月宽限期,对3案3人提前解除限消令,依法保障胜诉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被执行人权益影响。白河县人民法院 曹树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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