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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快递,让我欢喜让我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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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虹伯 发表时间:〖 2020/3/30 浏览人数:〖 39320

    问:人生最难熬的三件事是啥?
    一、 喜欢的认不回信息
    二、 等快递发货
    三、 快递已发出但是却丢了
    快递丢失后,谁应该担责?应该如何赔偿?寄件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案说法,延吉法院法官为您一一解答。
    案情回顾:王某通过某快递公司将价值8000多元的商品邮寄给上海某公司,邮寄前王某没有办理快递保价业务。之后该包裹丢失,王某将快递公司诉至延吉法院。
    王某:快递公司要赔偿我全部损失。
    快递公司:王某邮寄时并没有申请快递保价,不能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同意按照运费的3倍标准赔偿。
    那么,对于邮寄包裹遗失,应该按照什么标准赔偿呢?我们来看下法官是如何审理的吧。
    法官释法:包裹在邮寄过程中丢失,快递公司理应予以赔偿。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该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引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法官说:王某提供的邮寄单可以证明其与快递公司形成邮寄服务合同关系。在未保价的情况下,王某如果主张按照丢失快递的实际价值赔偿,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寄件的事实以及所寄货物的实际价值,具体在本案中,原告王某提供的邮寄单仅能证明其邮寄过快递,提供的上海收件公司购买过该产品,两样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该物品为王某丢失的涉案包裹,亦不能证明丢失包裹的实际价值,故无法认定其实际损失,因此判决快递公司按照邮资的三倍即81.6元赔偿王某损失。
    法官提示:为避免快递纠纷维护自身权益,在寄送重要物品或易损坏物品时,最好进行保价并保存好快递单、货物价值凭证等相关证据,快递单要填写完整,标明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等;货物运输方面如果有特殊要求也应在快递单上明确注明,一旦发生争议,保价物品的赔偿数额,可为司法审判提供有力的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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