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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承租人有没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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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晓晨 发表时间:〖 2020/3/23 浏览人数:〖 37107

    家里有一套拆迁房,补偿款肯定少不了你的份,还赚不少。但是你有租房待拆迁中,租的房屋,要拆迁了,自己作为承租人有没有补偿?下面请随小编一起看具体案例为你解答。
    2000年起,原告延吉某建筑公司将其坐落于延吉市某小区面积534平方米的库房(因历史遗留原因,该房屋一直未办理产权证)出租给被告延吉某木材加工厂。最初租赁合同是五年一签,从2016年开始合同一年一签。2017年10月,原告公司工作人员鲍某代表公司与被告负责人孙某续签《房屋租赁协议书》,并约定租赁期限一年,年租金25000元;租赁期间自2017年10月13日至2018年10月12日。随后,被告于2017年12月1日交纳了一年的租赁费。2018年3月,因项目建设需要,该库房被纳入政府征收范围,原告与延吉市政府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约定由延吉市政府对租赁房屋所在地块进行征收。同年3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书,通知被告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要求被告租赁期满自行处理自有物品和生产资料,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合同到期终止,合同期内承租人的权益不受影响。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再三督促,被告均以未得到应得的拆迁补偿为由,拒绝返还租赁房屋。无奈之下,原告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终止,要求被告将厂房返还,并按原租赁合同的标准,支付合同到期后直到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被告抗辩并提出反诉。被告认为,诉争房屋及土地已被延吉市征收局征收,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建筑公司与征收局签订合同之时终止。合同终止后,该加工厂多缴纳的房租部分,应予返还。另外,因房屋被征收时,双方的租赁关系尚未终止,征收局向建筑公司支付的材料及设备搬运费、附属物、装修补偿款、搬迁奖金及停产停业损失应属于该加工厂所有,建筑公司应向加工厂支付。法院认为,被告如对拆迁过程中涉及其利益的部分不满,应在其另案主张的拆迁补偿纠纷案件中解决。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现合同已到期,且原告已于2018年3月19日、2018年12月10日两次通知被告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要求被告按时返还房屋。对被告的反诉主张,双方的合同从2016年开始一年一签,可见双方已经预见到租赁的房屋可能被征收,对此双方已有足够的心理预期。原告在合同期内向被告发出通知,并申明合同期内仍可使用房屋,而被告至今仍占有使用租赁房屋,其反诉主张明显不成立,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被告向原告返还其所占用的库房,并支付占用该房屋期间的使用费,同时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有些交叉的案例。《征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作为承租人,在房屋要拆迁而房屋租赁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可享有房租损失。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已到期,被告作为承租人,其在拆迁补偿中应享有的权利应通过另诉予以解决,而不应在租赁合同已到期的情况下以不搬迁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
房屋拆迁,承租人到底有没有补偿?要分具体情况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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