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男)与刘某(女)2008年6月结婚,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秦某曾在2017年、2018年两次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经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感情未能好转,秦某于2019年4月再次起诉至法院。
法官在受理案件后,通过查阅前两次诉讼卷宗以及和案件承办人的沟通了解到,刘某确诊患有精神类疾病并需定期服药。前两次诉讼过程中,刘某情绪及其不稳定,除庭审回答询问外,其他时间均呈沉默寡言状态,无法与其正常沟通交流。刘某家人也陈述刘某每次收到传票后情绪即陷入低落状态并有自杀倾向。刘某因疾病劳动能力有限,由于担心其离婚后生活陷入困难,刘某家人两次诉讼中坚持要求秦某就财产部分补偿刘某50万元或者将刘某的疾病治愈,双方矛盾较为激烈。了解上述情况后,法官未按其他案件的处理模式审理,不急于排期开庭,从程序上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保证有充足的审限做矛盾化解工作;从风险评估上,与心理咨询师做好预案,如刘某情绪依然不稳定,将申请心理咨询师介入进行风险评估以及心理疏导。同时庭前对案件做详细了解,就双方争议的焦点与吴某做充分的沟通交流,向其表明法院保护妇女儿童的决心与态度,从情感上拉近与刘某及其家人的距离,使得刘某对法院产生信任感,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工作;从化解矛盾上,在原被告双方家庭中寻找能“说得上话”权威亲属介入共同调解,最终原被告就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经济补偿等达成一致意见。
家事审判庭每年都会出现若干件矛盾较为尖锐的家事案件,此类案件如不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很可能上升为社会矛盾,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处理该类案件时,首先要求耐心,不能急于结案了事,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其次要进行风险评估与预案,以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再次,处理该类案件不能采用“单打独斗”的审理模式,而应借助更多的社会力量,如心理咨询师、基层组织、对当事人影响较大的亲属等,共同想办法找对策,这些手段的运用也能让当事人感受到法院司法为民的诚意,有利于矛盾化解工作的开展。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朱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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