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延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一面题为“清正廉明好法官、恪尽职守为人民”的锦旗送到延吉市法院民一庭法官郑恩花手中,以表达对法官公正办案的诚挚谢意。 2014年11月初,原告延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吉市某园林工程处签订《金域蓝景景观工程合同书》,约定被告承包位于延吉市天池路金域蓝景景观工程,并对工程地点、施工方式、工程内容、工期、工程造价及支付方式等内容详细约定。但是工程竣工后,被告却迟迟没有依约进行结算,且被告种植的绿化工程基本没有存活,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延吉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进行工程结算,并按鉴定造价结果扣除死亡植被部分。 经审理,该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金域蓝景景观工程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的对已完工的工程进行结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该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金域蓝景景观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且被告对鉴定报告真实性没有异议,故该院予以采信。依照相关法条规定,判决金域蓝景景观工程的工程造价为492179元(其中死亡植被分部分项造价金额为8281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