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旦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面临一系列不利后果。那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就可以安枕无忧了呢?非也!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近日,延吉市法院顺利执结一起被执行人为某汽车贸易公司的案件。 2016年8月17日,王某、某汽车贸易公司与邮储延边分行签署《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邮储延边分行根据王某的申请向其发放个人购置车辆的贷款,金额为146000元,贷款用于向该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一台本田CRV车辆,贷款期限为36个月。因王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向延吉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依法判决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46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等费用,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某追偿。 判决生效后,王某、该汽车贸易公司均未主动履行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于2018年4月19日向延吉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王某下落不明,延吉市法院向王某公告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于2018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王某与该汽车贸易公司仍不履行其义务,延吉市法院依法对王某名下车辆进行查封车籍手续,但因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查封财产。7月2日,执行法官找到该汽车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对其反复宣讲法律,严正指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将承担的法律后果,但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申报财产、不履行义务,延吉市法院最终作出对该汽车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司法拘留的决定。 收到拘留决定的刘某瞠目结舌,立即承认错误,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延吉市法院缴纳执行款184388.95元。考虑到刘某已全部履行债务,认错态度较好,法院决定提前解除对刘某的司法拘留,并将查封的王某车辆车籍手续予以解除,本案顺利得到执结。 司法拘留绝不是执行中的唯一手段,延吉市法院已通过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拘留、打击拒执犯罪等等一系列措施向“执行难”发起决战决胜总攻,确保“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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