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我国对于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采取定额化赔偿的方法确定赔偿标准,也就是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赔偿标准。 但法律对于“一审”的含义并没有做具体的解释,对于上诉发回重审的案件,究竟应当是原审第一次审理时的“一审”还是发回重审后重新审理的“一审”,在实务界对该问题争议较大。笔者认为,应当以发回重审后重新审理的一审上一年度为损害赔偿标准,这样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利于其今后生活的保障。新乐法院:相鹏琳 马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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