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龙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四年;随案移送的枪支1支、钢珠70发、射钉弹26颗、电池3节、头戴式照明灯2个、背包1个、六棱口扳手4个、手机1部,依法没收,随案保存。 法院经审理查明,龙某某意欲学习房屋装修技术,于2017年1月5日晚,被告人龙某某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以398元的价格网购了一支射钉器。次日,以相同方式网购射钉弹两盒。龙某某在使用射钉器时发现,射钉器以火药为动力击发钢钉具有较大威力,因其在多年前有过持枪打猎经验,遂萌生将该射钉器改装成枪支的念头。后龙某某利用多年前自己私藏的一支土火枪枪管和捡到的玩具枪瞄准器,将该射钉器改装成枪支。经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龙某某利用射钉器制造的改装枪为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龙某某利用射钉器改装成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罪名成立。经查,龙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目的是狩猎,其对社会危害不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故采纳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评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据此,岚皋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单位:岚皋法院 作者:杨方 刘华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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