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离婚案件的高发,夫妻双方争夺子女抚养权的现象越来越激烈,特别家中是独生子女时,父母双方的争夺就越发互不相让。在过往的判决中,对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都会判给一方,由另一方承担抚养费并定期探望,但这种判决方式会导致另一方与孩子维系感情几乎只能靠定期探望,希望借此方式保证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满足其对子女关心、抚养、教育、亲近的情感需要,同时也使子女能够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或母爱,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父母离异对子女的伤害。可是,一旦父母间存在矛盾,就极易发生探望纠纷,更极端的会出现抢孩子、藏孩子的情况,对孩子的成长十分不利。此外,还会牵连出抚养费等更复杂的矛盾。因此,寻求一种新型的子女抚养方式成为了实务中尚待解决的问题。 轮流抚养则可以解决这一问题,让孩子在父母双方的关怀中成长,与双方家庭都建立更深厚的感情。但199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也就是说,轮流抚养的前提是基于父母双方共同的意愿。但法院能否以判决的方式确定离婚夫妻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等问题还值得继续研究。进一步说,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进行轮换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孩子的心灵,避免对父母双方均没有归属感的情况,也是实践中最大的问题。新乐法院马梦哲 相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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