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炎炎夏日,游泳作为一项运动随着气温攀升迅速火热起来。当下,大大小小的游泳馆林立街巷,游泳的人也是无论男女老少,为数众多。
然而,在这里却暗藏危险。特别是溺水事件,带来的是令人痛心的教训:2017年夏天的一天,五岁的A与父母来到某泳馆游泳,过了一些时间后,A因在水中感觉有些累、冷,其父母遂将其抱到泳池岸边,送到泳池旁边同是泳馆经营的一处儿童游乐场玩耍,其父母继续游泳。但在其父母准备回家时,却找不到A,找了几分钟后只见泳池里有人拖着溺水的A叫喊着。随后被送至医院抢救,经诊断为溺水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吸入性肺炎、心肌损伤、缺氧缺血性脑损伤,辗转多家医院治疗,至今仍在治疗中。因本起事故造成的伤害、损失,A的父母与泳馆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游泳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急救不及时、防护不到位、人员配备不齐、设备不全,其对A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充分研析案卷材料,向原被告各方了解情况后,法院法官多次组织协商,释明法律,讲清道理,双方当事人终于在互相体谅、理解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就伤者的赔偿问题达成了妥善的方案。
但是,此案带给我们的还有深刻的教育意义。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每年约有5.7万人因溺水死亡,其中0-14周岁的占56.58%。尤其是每年夏天,因游泳溺水者都有很多,特别是孩童。触目惊心的事故,都给家庭带来了不能承受的伤痛。
法官在此郑重提醒:作为普通公民,需要掌握游泳的一般安全常识,而社会、学校则必需提供充分的安全知识教育。作为游泳馆等场所的经营者,需重视安全制度的建立,例如救生设施、救生人员、医务人员的配备,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尽全力履行好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此,特别要着重要说的是带孩子游泳的家长,特别要履行好监护义务,保证孩子玩水的时候,时刻处在视线监督下,绝不能让孩子单独呆在游泳池里……。
总之,健康诚可贵,生命诚可贵!夏日游泳时,安全第一需牢记!(芜湖经开区法院 伍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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