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对离婚已经普遍理解和接受,但是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即便双方因感情破裂而离婚,也须在离婚后担负起对子女抚养照顾的责任。法院为保障未成年人成长,秉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涉抚养费等家事案件执行中将进行相应改革。
刘某与杨某于2010年12月通过网络相识,并于2011年7月登记结婚,2012年情人节时生育了他们的孩子小刘。小刘出生后,父亲刘某长期在家带孩子,直至2015年4月孩子稍大时,刘某方上班工作养家。2015年,杨某与刘某夫妻感情破裂,并向经开区法院起诉离婚。征询双方意见后,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在孩子抚养权上双方争执不下。最后法院考虑到孩子多数时间随父亲生活,为孩子身心健康着想,判决小刘的抚养权归父亲刘某,并判决母亲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2018年初,家事审判改革的春风刮过了江淮大地。上级高度重视家事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要求我院发现问题,大胆创新,并与我院联合开展调研。在这样的背景下,案件审理法官对此前调解判决的家事案件进行了梳理并逐一回访,了解案件后续情况。在电话回访中,发现母亲杨某在判决之后两年多的时间里一直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在与刘某沟通并征得其同意后,承办法官让刘某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并移送执行。
执行法官关心孩子的心理成长,着重于被执行人与子女关系的修复,首先开展了和解工作,希望母亲杨某意识到抚养费对小刘正常学习生活及心理成长的重要性。但经沟通后了解到,杨某现已再婚,将小刘视为“黑历史”从而不愿支付抚养费,甚至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仍拒绝履行抚养费义务。故执行局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限制杨某进行高消费,并对其现有房产、车辆、存款等信息进行了全面查控,发现杨某现有存款足以支付本案抚养费,故直接予以扣划,执行完毕。
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因素。作为芜湖市家事审判改革的桥头堡,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涉家事纠纷案件的执行方法,为辖区社会的安宁稳定做出应有贡献。(芜湖经开区法院 陈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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