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潘道鹏) 2018年3月16日,原告李成某递交诉状称,被告马某某因琐事将其打伤,其后治疗用去医疗费1134.89元,现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费用合计7514.89元。收到诉状后,小河法庭干警对该案件进行了调查了解,分析梳理后立案。经过与被告电话联系沟通后,被告赔偿态度有所缓和,有调解的余地,但被告一方面拿不出具体赔偿方案,另一方面因路程太远被告不愿意到小河法庭处理。
为了原告的利益诉求,为了方便被告参加诉讼活动,法庭决定到被告马某某住所处审理此案。从小河法庭出发,驱车3小时达到被告住所地,并在其院坝进行该案件的调解。经耐心劝导、说理后被告未能与原告达成一致赔偿协议,法庭遂做出调整,将巡回审理的各项设备安装设立简易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该案庭审设在被告的院坝当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名书记员记录庭审笔录,一名司法警察执庭完成。至此该案审理结束,原被告双方对此次巡回审理表示肯定。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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