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巧家法院调解结案一起要求返还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婚约财产纠纷案。 2016年11月28日,原告程某一纸诉状将被告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按习俗给付的彩礼共计12000元。巧家法院小河法庭收到该案件后,一面向原告深入了解情况,一面电话与被告、当地村民委员会进行核实。经法庭调查查明事实:2016年2月5日,程某跟李某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并彼此相互约见了双方家长。6月3日,程某按当地风俗给付李某父母彩礼12000元并订立婚约。8月16日李某表示要跟程某分手并离开程某到昆明打工。程某经过多方努力但未能与李某和好,后李某表示已经找到新的男朋友,不会再跟程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程某觉得跟李某的和好无望后,要求李某返还彩礼12000元。李某承认收取过程某彩礼钱12000元,但不会返还。此纠纷经过当地村委会,司法所调解,双方都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6年11月30日,小河法庭办案法官深入当事人所在地巧家县红山乡处理此案。调节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几次出现原告父母跟被告发生抓扯,小河法庭法官制止抓扯,平复双方激动的情绪。后法庭从法律对婚约财产的规定方面向双方讲解、释法、普法,从双方的感情,人情、世故、做人方面向双方讲道理、做调解。经过5个多小时的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彩礼11000元,双方不再就此事相互争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三种情况下应该返还彩礼:(1)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手续的;(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在一起生活的;(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该案中,原告程某要求被告李某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解释的第一种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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