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上思县的90后男子韦某钢从朋友那里获得了一把手枪,随后韦某钢将这把手枪拿给其90后的堂弟韦某化保管。期间,韦某钢曾经两次从堂弟处拿回手枪使用,韦某钢曾经拿枪出去试打,还曾有一次将该枪借给了自己的朋友拿去使用。近日,上思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起案件,被告人韦某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韦某化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韦某钢通过陈某认识一名外号叫“阿健”的男子(另案处理)。韦某钢从“阿健”那里拿到一把五九式制式手枪,内有弹夹一个、弹夹内有制式子弹七发。韦某钢拿到手枪后,将手枪交给被告人韦某化保管。在韦某化保管手枪期间,韦某钢曾两次从韦某化处拿回手枪使用,后又将手枪交给韦某化保管。在韦某钢、韦某化持有该手枪期间,枪内七发子弹被尽数使用完。2017年8月9日,上思县公安局在上思县韦某的自建房一楼杂物房处将该五九式制式手枪缴获。 案发后,韦某钢、韦某化分别于2017年8月11日、8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防城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枪支是59式9mm手枪,属于制式枪支,能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制式子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另查明,被告人韦某钢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1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钢、韦某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某钢起主要作用,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韦某化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韦某钢、韦某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量刑情节,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韦某钢、韦某化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韦某化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广西防城港市上思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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