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务工作中,有很多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借款人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于人们缺少法律知识,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没有明确合同借款人的身份和借款用途,导致发生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难以认定偿还借款的义务人。那么在民间借贷案件,如何认定偿还借款的义务人呢?下面为大家进行梳理归纳。 一、以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借款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大多当事人没有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而是书写简单的借条。借条中,通常只有法定代表人个人的签名,既没有注明企业代表人身份,也未加盖企业印章。借款人常会以借款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抗辩,这时需要出借人提供证据用以证明该笔借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比如,将借款转到该企业的账户,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证据。 二、以企业的名义借款 有些人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在借款时会以企业(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上只加盖企业印章,但并未将借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而是用于自己或者家庭开支。出借人就要承担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自己或者家庭的举证责任。 归纳总结起来就是:1.个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个人的,由个人偿还;2.个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的,由个人和企业共同偿还;3.个人以企业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的,由企业偿还;4.个人以企业名义借款,用于个人的,由个人和企业共同偿还。虽然借款人想规避自己或者企业的责任都是法律不允许的,但是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不规范可能会存在举证不能等法律隐患。所以,在此提醒大家,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规范。1.将借款借给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并且该笔借款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可以由其个人签名捺印,但事后不可以向企业追偿;2.将借款出借给法定代表人,并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不但要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捺印,还要加盖企业的印章。新乐法院:相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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