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4日,年后上班第三天,在县信用社上班的胡某就收到了县人民法院的传票。起诉她的人叫吴某,而她并不认识吴某。细看诉状,胡某才知道原来是自己的朋友赵某让自己变成了被告。事情还得从2015年1月说起,当时赵某急需资金周转找到胡某,怎奈胡某当时并没有闲钱,但碍于朋友情面,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了赵某。赵某分四次从该信用卡上共透支了四万元,每次透支后,都有一笔钱按时汇到了信用卡上归还了当期的透支款,胡某并未发现异常,后赵某也将信用卡还给了胡某。吴某的诉状中写明,2015年1月至4月,都是吴某在为该信用卡还款,且向人民法院提交了银行流水予以证实。吴某的诉状还称,因赵某现下落不明,其损失只能向实际受益人即胡某进行追偿。
关于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存在的风险问题,网络上相关的文章已经很多了,笔者对此不再赘述。作为法律工作者,笔者在此分析本案中的几点相关法律问题,以饷读者。
第一,时效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时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2017年10月1日前已届满二年的,其时效仍为二年。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包括本日)仍未满二年的,其时效为三年。具体在本案中,从2015年4月30日起算,至2017年5月1日,时效已超过二年,故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可以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进行答辩。假设,诉讼时效从2015年10月1日起算至2017年10月1日,未超过二年,那么诉讼时效就为三年,至2018年10月1日诉讼时效才届满。
第二,关于追偿权的法律规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的规定,追偿权纠纷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本案显然不属于合伙债务,但胡某根本不认识吴某,双方之间也没有达成过担保协议。虽然,未经主债务人委托保证人主动提供保证的,在司法实践中会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无因管理或准无因管理。但本案中显然不能认定吴某与胡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或准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因为吴某向胡某信用卡上汇款是基于其与赵某之间的约定。
综合本案案情,胡某以超过诉讼时效及吴某追偿权无法律依据进行答辩,其胜诉的几率应该是很高的。对此,笔者想说的是,希望每位公民能够树立法律意识,提高风险意识,在自己遇到法律纠纷时能够尽量尊重客观事实,诚实诉讼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如吴某与赵某之间确系借贷关系,则吴某应对赵某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这样才有能获得法律支持,保护自己的权益。(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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