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案情特殊,承办法官几经周折,终于在昨天前往铜陵监狱对原告进行了智力伤残重新鉴定。 2016年5月13日晚8时许,原告孙某水驾驶货车,在九华北路将行人张某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孙某水及同车人员下车查看情况。由于孙某水未设置警示标志,加之下雨,视线不好,致使驾驶轿车的赵某未能及时发现前方情况,径直将在公路上查看情况的孙某水等五人全部撞伤。该两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水对撞伤张某的行为负主要责任;赵某撞伤孙某水等五人的行为负主要责任。后孙某水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被送往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孙某水的家属以其名义委托律师,以孙某水为原告起诉赵某。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水的律师向本院提交了孙某水的智力伤残鉴定意见书,证明孙某水因交通事故致大脑损伤构成九级智力伤残。但被告赵某对此不认可,向本院提出对原告重新进行智力伤残等级鉴定的申请。承办法官经审查后认为,被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当时摆在承办人面前的问题是,孙某水已经从看守所转往监狱服刑,具体哪所监狱不清楚;我市具有智力伤残等级鉴定的机构仅一家,之前的鉴定意见书就是由其出具的,只能联系外地的鉴定机构。承办法官联系了多家外地的鉴定机构之后,对方均表示路途太远,加之要进监狱鉴定,都拒绝了。 为了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的程序利益,承办法官在困难面前,迎难而上,联系看守所确定孙某水最终确定孙某水在铜陵监狱。又积极联系鉴定机构,最终联系到铜陵市的一家鉴定机构,并确定了五位鉴定人员。之后,又积极联系铜陵监狱,由于监狱管理严格,加之需要进入监狱的人数较多(共七人两名法官、五名鉴定人员),经过多次沟通,并将需要进入监狱人员的身份信息提前报送监狱狱政科。经过承办法官的积极工作,最终在昨天进入监狱对孙某水重新进行了智力伤残等级鉴定。虽然最终的鉴定意见还没出来,但被告赵某得知这一消息后,表示无论结果如何,他都服判。
由此,笔者想到,任何一起案件无论其最后的结果如何,只要让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充分感受到程序公正,觉得自己的程序利益得到了完全保障,即便是对实体结果不满意,但他绝不会认为是法官不公造成的。反之,如果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的程序权利,无论实体结果如何,他都不会认为法官是公正的,并确信案件结果是案外因素决定的。为此,经开区法院在严肃审判纪律、规范审判程序上,制定了严格的制度。并要求将每一起案件的庭审过程在新浪微博上进行同步直播。我坚信,只要坚持执行严格的审判程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必定会落到实处。(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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