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取保候审程序中,偶尔会发生一个保证人为两个以上犯罪嫌疑人做取保的情形。而这种情况该如何办理,或者办理了是否合法值得探究。 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时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取保候审及保证人的条款中,刑诉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和执行方式等,第六十七条规定了保证人的法定条件“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和保证金保证。 可见,现有法律并没有对一个人为两个犯罪嫌疑人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的情形做有关规定。理论上讲,只要满足保证人的法定条件即可。但在实践中,保证人可能为两个以上不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能为两个以上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做保证人,情况较为复杂。一旦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则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那么可能就会出现同案或者不同案的所有相关犯罪嫌疑人都要重新作取保候审。另一方面,保证人需要对其所有的被取保候审人承担责任,履行监督、报告等保证义务,增加其负担。这样,保证人就无法保证其能很好地履行其法定义务,此时取保候审的风险也随之变大。 因此个人认为,一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不被允许。新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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