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大部分的人都有了“有事情,最终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的统一共识。说明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法律的本质究竟是什么?法的精神又在哪里呢? 在我个人看来,我心中的法是这样的:法的本质是“公平”,分而言之便是公正与平等,不仅要让每个人得到其应该得到的(无论权利或惩罚),而且在相同的情况要得到的一样多。 1.我可以忍受法律缺少强制性(国际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没有强制力),但我绝对无法想象法律如果不公正会发生什么。法律之所以会出现于人类社会,便是因为公平必须被实现,且只能通过法律实现。在法律形成之前,人类处于野蛮状态,杀戮和抢掠能取得更多,并无公正可言(或许有人抬杠,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这就是自然法则?)。法律伴随着社会的形成而出现,才结束了野蛮无序,使公正的实现成为可能。无论何时何地,法都是以公正为灵魂,历史上再恶的法也要宣称其是公正的法(如果颁布法律的时候便宣布自己是撒旦的法律,很有可能进入博尔赫斯小说中的小偷岛模式,偷盗即合法,既然没有法律也能偷,何必折腾出法律?)。这就像下述逻辑:假设再不民主的国家都要坚称自己的国家有民主,这便证明了民主的不可或缺性。 2.没有实现平等的公正的法律,至少也丢失了一半的魂。如果有两个罪犯,一个盗窃了10万元,另一个抢劫了10万元,其他情节相同,如果判决完全依照法律裁判,没有裁量空间,结果判了完全一样的刑罚。从两个犯罪人各自都得到了惩罚这点上看,两条法律似乎是公正的。但性质恶劣程度更甚一筹的抢劫(抢劫可以视为暴力与获取占有的叠加)与盗窃并不相同,理应受到更重的惩罚,这显然有违平等对待,说明如果整体看待这两条法律,便是不公正的。 因而,法律还需要具备平等的品质,这在刑法上便表现为罪刑相适原则,在民诉法上便表现为对共同诉讼中受害人的损害采相同标准计算,在宪法上表现为无正当理由不得差别对待的原则。 3.其实,要做到个案公正还相对简单,其有权利予以支持,其有罪行予以处罚,但要做到各类案件之间的平等处置,不偏不倚,何其难也!同样是交通肇事的案件,各种情节排列组合,该如何减少情节权重衡量上的不确定性?同样都是受害人死亡,赔偿标准却呈现出城乡二元标准,这样的差别是否真可以用收入上的差距正当化? 4.当法律具备了公正与平等的价值,民众自然会认可这样的法律,进而遵守法律,并相信通过法律能保护自身的权益,这时候,无论是秩序、自由还是安全都会随期而至。 前述特征并非只有法律才能提供,因此并非是法的本质属性。一如秩序,在黑社会组织或宗教控制下的小型社会中也存在等级森严的身份秩序,说明强权也能输出秩序,唯一的区别在于,法律输出的是建立在公平之上的秩序。再如自由,提倡自由是基本的人权还是近代启蒙运动之后的事,而在这之前,无论是西欧还是在古代中国,不自由才是常态。在古罗马奴隶被视作“物”,可以被用来交易,逃跑还会受到惩罚,毫无自由可言,但这丝毫不影响法律的存在,相反罗马法还被后世的立法者奉为圭臬,因为其因循自然法公正的理念被制定,我们现今法律中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善意取得的制度、无因管理的思想均可溯源到罗马法。 故而,唯有公平才是法律的根本,是法律的灵魂。这便是我心中的法!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作者:李继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