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本人一直吸毒,也知道从哪能购买毒品,其几位“毒友”知道这一情况后便时常让其代购毒品,叶某没想到自己的多次代购行为已经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并属于情节严重。2017年11月,叶某被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12月初,被告人叶某五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8克。其中,购毒者章某、郭某分别向被告人叶某支付了二次毒资并购得了毒品,购毒者徐某亦是在叶某的联系并参与下,促使毒品交易完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便如被告人叶某辩称为朋友代购,但其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积极联络、参与,最终促成毒品交易成功,对交易的达成起重要作用,应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并可以认定为主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向多人贩卖或多次贩卖毒品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经开区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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