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是一个货车司机,经常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帮人送货为生。一日,常某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波尔卡大街等待拉货,趁商业街内某店铺无人之际窃得店主甲某钱包一个。常某将钱包放在自己的货车上之后,又趁“某女装店无人之际盗窃店主乙某钱包一个,其刚出店门就被乙某发现并追击阻拦,常某因害怕将钱包扔在路边草丛里,开车逃离现场。后被告人常某将被害人甲某钱包中的2700元现金占为己有。甲某、乙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在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附近巡逻发现被告人常某,遂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常某已将赃款2700元退还给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常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提示:本案的被告人常某是货车司机平常以送货为生,家庭条件并非特别贫困,其本人也无犯罪前科的记录,但是就是因为一时见财起意,最终被刑事处罚,值得我们深思。其实善恶往往在一念之间都会发生改变,但是如何管好自己的手,不去触碰法律的红线,需要每个人加强自律,否则一但心理防线被打破,就很有可能向本案的被告人常某,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害人害己。(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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