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今年满五十周岁了,前不久公司以刘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刘某刚开始还挺开心,终于可以退休回家帮帮自己的子女带带孩子了。但是当刘某去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自己办不了退休,享受不了养老保险待遇,原因是因为自己社保未缴满15年。于是一纸诉状递交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自己虽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公司以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故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后,表示很郁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简单明了,到了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就终止,之后双方之间就不是劳动关系了。而且公司招用员工时,也不可能去调查员工到达退休年龄时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若员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因未能享受养老待遇,公司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以后各公司都不敢招用快到退休年龄的员工了。
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刘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劳动关系,具有不定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公司有权随时终止或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目前关于超过退休年龄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给我们明确答案。如果按劳务关系对待,对劳动者来说不公平。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仅一字之差,待遇完全不一样,同样是劳动,职业危害防护、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应该一视同仁。但是如果完全按劳动者对待,劳动合同难以解除,用人单位负担太重,以后自然不愿意选择雇佣超龄劳动者,与非超龄劳动者相比,超龄劳动者不占优势,而超龄劳动者愿意出来工作,尤其是农村户口的超龄劳动者,身体好,又勤劳,出来工作相信也是因为经济状况。保护越多,越有可能不利于他们找工作。特殊劳动关系既考虑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也兼顾了劳动者的利益,用人单位不用考虑招用超龄劳动者的冗员成本,灵活雇佣,劳动者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更好的找到工作,这是双赢。(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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