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5日9时30分,在延吉市人民法院202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由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袁某某组织考试作弊,被告人窦某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一案。该案是2017年延吉市法院受理的首例考试作弊案件。 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2日至10月28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要求被告人窦某为其帮忙组织9名替考人员参加吉林省2016年成人高等学校全国招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成人高考),并承诺给每人500元好处费。被告人窦某通过QQ群发布关于招募替考人员的信息后,组织翟某某(另行处理)等8人与窦某一起于2016年10月29日代替考生李某(另行处理)等9人参加吉林省2016年成人高考。在考试过程中,一名替考人员被监考人员发现后,被告人窦某和被告人袁某某相继于2016年10月29日、12月6日主动到延吉市公安局北山派出所投案自首。 鉴于被告人袁某某、窦某有自首情节,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窦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代替考试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后,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作为此案主审法官的崔云峰表示,组织考试作弊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罪名,旨在打击考场当中有规模的组织作弊行为,净化考场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对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对那些存在侥幸心理的组织考试作弊者达到震慑作用,让其明白“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同时希望每位考生都能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诚信考试,拒绝作弊,用自己诚实的心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法条链接: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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