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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啊,你本不必受煎熬
直到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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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诚 发表时间:〖 2017/11/7 浏览人数:〖 552929

在追求正义良心的道路上,如何处理法与情的关系是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一个常说常新的命题。我们常在一些优秀法官的先进事迹中看到一些令人感动又复感慨的事情,当他们审理的案件关乎自己的至亲至交时,会经受心理上的冲撞和煎熬,情感的冲撞越剧烈,感人的程度就越深。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法律必须要考虑这一因素的影响和存在,在制度设计上,尽可能避免内在的人性对司法活动的影响。法官不宜动情,这句话本身正是因为作为人的法官是有感情的,法律运行程式中的回避制度于是为此而确立。回避制度,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已经有了完整而周密的规定,那某些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会因为故旧之情而经受心理折磨呢?这可能是因为在传统观念中,我们所大力宣扬敬崇的执法官形象正是刚正不阿、不畏权势、不循私情、严格执法的铁面无私者,即法官要从道德自律上勇于面对情与法的冲击,并在潜意识层面甚至乐意接受这种挑战,从而达到道德人格意义上的完美。然而多数法官也仅仅是普通人,要求每一位法官都达到这样高山仰止的人格境界不切实也没有必要。所以司法制度的设计不再直接拷问个人的品性,不再过分依赖个人道德修为的发挥,更不会把人性善作为制度建构和运行的基础,而更倾向于发挥制度的作用保障公正的实现。包拯侧美,严格执法,一视同仁,这没什么问题,但包拯铡侄放在当今的法律背景下,则会与司法回避程序相悖。当今我们的法官,遇到了类似的情事,完全可以也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将案件交于其他的法官,这样即使痛苦,即使落泪,本人也已不是该案当任的法官。回避制度既考虑着法律的严肃性,即司法公正不能因为法官个人的情感因素被牺牲、被交易,也同样也考虑到了法官人性的一面。这一制度确保了司法理性不用在法官身上做任何实验,也不用以情与法的冲击和折磨来考验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和决心。法律的规定和设计要直视人性的方方面面,法律的运行更要考虑这些问题。愿大义灭亲这类的情理困境多多通过制度来予以规避解决,在完善的制度规范下,法官啊,你本不必受煎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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