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该案中甲公司要求判令乙公司支付维修费39150元及违约金1207元,合计40357元。事实与理由:甲公司与乙公司有着长期电机维修业务,甲公司分别于2016年5月、8月、9月三次为乙公司修理电机及转子。前两次维修双方均补签了《修理修缮合同》,9月份的维修未能补签。乙公司对甲公司主张的违约金1207元及2016年9月份的维修事实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因修理电机设备而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承揽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提出对2016年9月份的维修事实不予认可的辩解,根据甲公司陈述及提供的送货单、短信截屏内容等辩解,结合双方的交易习惯,足以认定该起承揽关系中完成修理的事实,故对乙公司的辩解不予采信。故本院对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修理费391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20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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