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司机孙某因使用虚假身份证件,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五千元。
今年37岁的孙某是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今年4月18日10时许,孙某持B2驾驶证驾驶AK958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C8899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由北往南行驶,进入京港澳高速公路(1645KM处)雁城服务区时,遇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衡阳支队新塘大队民警路面检查,即拿出名为“孙某某”的居民身份证、A2驾驶证给民警检查,经民警识别,并与公安内网登记资料核实,发现孙某提供的身份证、A2驾驶证与实际不符,均系假证。随后,孙某被民警口头传唤至新塘大队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驾驶证,且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因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衡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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