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但是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人遇事不能冷静对待,冲动伤人触动刑法。
2016年12月14日晚上8点左右,在三河市燕郊某小区,高某将汽车停在该小区21号楼停车场,随后高某下车,无故将停车场边上一排栏杆踢倒。该小区保安李某与岳某闻声而来,质问高某踹倒栏杆一事,高某不愿意说原因打算离开,李某与岳某将高某拦住,想将高某拽到保安室。在互相推搡之间,双方矛盾激化,发生肢体冲突,进而演变成互殴。期间,高某倒地,李某和岳某仍对其拳打脚踢。随后,群众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李某和岳某两人传唤到案。经鉴定,高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7年6月10日,三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高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遂分别判处李某、岳某各拘役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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