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充当中间商,促成他人海鲜交易从中赚取差价,后男子起贪心两边诈骗被抓。2017年5月26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苏某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八万五千二百四十五元,发还给被害人宋某。
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苏某分别联系在本市东湖区一水产市场经营海鲜生意的万某和在福建省龙海市经营海鲜生意的宋某,与宋某约定由宋某发货、万某支付运费和货款,万某将货款支付给苏某后由苏某转交给宋某,苏某收取中间差价,在第三次交易时,被告人苏某编造了万某因想维持长期生意要预留押金的借口而扣留了宋某4万元货款。在进行四次交易时被告人苏某与宋某重新商议,以后货款由万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打给宋某,苏某按交易比例抽成,之后林、赵二人进行多次交易。
同年7月6日,被告人苏某向在本市东湖区一水产市场经营海鲜生意的龚某谎称自己为供货方,在与龚某建立了合作关系后,联系宋某于同月8日、9日分别向龚某发出两批货,并分别于同月9日收到货款63680元、于同月10日收到货款68620元。同时被告人苏某找到万某,谎称自己为供货方的大股东要求直接收取同月9日及10日的货款,万某被骗后于同月11日将167900元货款交给苏某。被告人苏某在骗得上述货款后关闭手机逃回老家。
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苏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苏某家属代被告人苏某退缴赃款154955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退赔部分赃款,酌情对被告人苏某从轻处罚;继续追缴被告人苏某剩余违法所得,发还给被害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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