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连法院通讯)2015年12月25日,马某某因购买羊,资金紧张,向东某某出具借条1份,内容为:今借东某某现金80000元,借款期限1年,利息为月息3分,借款人马某某,担保人李某某。之后马某某一直未能偿还东某某借款及利息。2017年4月11日,东某某将马某某、李某某起诉到祁连县人民法院,要求马某某,李某某共同偿还本、息共计120000元。
本院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马某某借款事实清楚,现东某某要求还款80000元,并无不当,马某某应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利息请求,因该利息请求超出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的标准,对超出部分利息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东某某要求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因该借条写明借款期限为一年,即2015年8月31日到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李某某担保期限为2015年8月31日至2016年2月29日,而东某某起诉时间为2017年4月11日,已超出李某某担保期限,故被告李某某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法官点评:民间借贷属于民间资金流通的常见形式,但公民对于担保的法律规定相当陌生,于是在疏于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权利得不到良好保障的情形。鉴于此,普法,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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