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连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且在法官的努力下,被告已完全履行了给付义务,一次性赔偿原告二次治疗费用3432余元。
2015年8月13日,驾驶人李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与英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英某受伤,在医院进行了治疗。此事交通事故中,驾驶人李某负主要责任,英某负次要责任。因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夏都支公司购买了车辆保险,2015年11月英某向祁连法院起诉,祁连法院作出判决,对英某第一次住院治疗的各项费用进行了赔偿,赔偿数额为34981.02元。现因原告需要作左侧桡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滞留拆除手术,花去医药费3553元及交通费300元,期间双方进行协商,因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故英某将李某和保险公司再次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和保险公司给付各项费用6263元。
审理初期,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情绪比较激动,主审法官并没有放弃做调解工作,而是在认真分析了整个案情、赔偿额差后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结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让双方当事人先心平气和的对话,经过法官四个多小时耐心细致地工作,终于使双方当事人愿意配合法官妥善解决问题并初步达成了调解意向,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促成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使该案最终案结事了。
今年以来,祁连法院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9起,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5起案件全部调解结案且现均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