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宋某清为了赚钱,通过向狗发射毒针,盗窃他人土狗销售给餐馆,被汝城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汝城法院查明:2016年11月起,被告人宋某清在网上向他人购买了一些装有毒液的飞镖注射器及一把弩弓,在汝城县延寿瑶族乡、文明瑶族乡境内射杀农户家土狗后盗走,再销售给他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宋某清共作案三起,射杀土狗5条,经价格认定盗窃价值人民币2620元。经鉴定,从被告人宋某清处扣押的4支注射器、取样的土狗心脏及血液中均检出氯化琥珀胆碱。
汝城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清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将被弓弩毒杀的土狗销售给他人食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宋某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清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宋某清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据此,汝城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
法官说法:被告人宋某清的行为触犯了盗窃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属于犯罪竞合,对竞合犯罪择一重罪惩处。本案中,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定刑比犯盗窃罪的法定刑重,故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宋某清惩处。
氯化琥珀胆碱是一种烈性麻醉药,使肌肉松弛,狗被毒针射中后,一分钟左右丧命。麻醉成分继续残留在动物体内,如果被人食用,将对人体造成危害,严重危害人的生命健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犯罪。奉劝盗狗贼停止行动,否则将受法律严惩。(汝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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