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邀请女性朋友看电影,中途以借打电话为名偷走手机。2017年5月2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7年2月19日下午17时许,男子万某与女性朋友吴某在本市八一大道万达影院观影期间,万某以借被害人吴某手机打电话为由,将被害人吴某金色苹果7手机(价值5141元)盗走,销赃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万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万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吴某损失57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月27日,侦查机关扣押涉案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万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万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结合被告人万某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矫正的意见,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万某宣告缓刑。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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