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车辆变道引发剐蹭,两车主下车理论后发生扭打,过程中一人受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17年4月14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6年1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出租车行驶至本市阳明东路与贤士一路交界处路口,因被害人王某驾驶的小轿车变道至被告人李某行驶的直行车道,二车发生碰撞,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王某用手推被告人李某,李某随即用拳头殴打王某,二人进而扭打在一起,在此过程中王某受伤。经鉴定,王某左手第五指近节指骨骨折,损伤符合钝力作用时所致,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李某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的家属代李某一次性赔偿王某经济损失4.38万元,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李某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本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有过错,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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