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饭店办酒时,与他人因停车起纠纷,遂和亲戚一起将对方打伤。2016年11月17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王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6年5月29日,被告人李某在南昌市一酒店为小孩办满月酒时,其家人和前来喝另一家满月酒的黄某家人因停车一事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李某用拳头对被害人黄某等人实施殴打,被告人李某的岳父王某用装烟的塑料袋砸黄某头部,其岳父的弟弟王某某抱住其中一名被害人并将其摔倒在地。被告人李某用脚对倒在地上的被害人头部猛力踩踏。经鉴定,两名被害人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 2016年6月14日晚,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同年6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当日,三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由三被告人共同赔偿二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7万元,二被害人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李某、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三被告人共同赔偿了二被害人17万元,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且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反馈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