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中,往往有这样的约定了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可向起诉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表述为可向原告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抑或起诉方可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等等。
那么,对于此类管辖约定,是否具体明确呢?是否有效呢?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可见,合同纠纷中,双方可以约定管辖,管辖约定只要能够具体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那么这种约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本文所述的“起诉方所在地法院”的约定,双方没有发生争议时,自然不知起诉方是何方。因此,实践中,还有部分人认为这一约定在约定时是不明确的。我们知道,民事合同管辖约定是充分恪守双方意思自治精神的,双方此类约定,虽然形式上看似不确定,但是一方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诉讼时,其便成为起诉方,这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在这个起诉的时候是完全可以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法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则该约定当然合法、有效,应予尊重。
另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中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
综上,合同中约定向“起诉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管辖协议当然是合法、有效的。(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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