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先后三次被判刑,却丝毫没有悔改之意,再次伸手盗窃,终难逃法网。3月27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 被告人张新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张新鹏在三原县明新运输有限公司院内盗窃王一安停放在此的绿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将该车出卖得赃款2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090元;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新鹏在三原县杨家院门前路边盗窃刘明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王野牌电动自行车,后在城隍庙东边巷子接该电动自行车电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30元,后该电动自行车被追回退失主。 另查明:被告人张新鹏1986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王一安损失人民币1300元,并取得王一安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新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因吸食毒品而实施盗窃,量刑时可适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部分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王一安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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