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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俗习惯在基层法院民事审判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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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彦飞 发表时间:〖 2017/2/24 浏览人数:〖 89700

    一、民俗习惯对我国司法审判的影响
    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和陈旧观念的影响,法院运用民俗习惯的探索并没有取得理想效果。当前,如何将善良的民俗习惯有条件地引入民事审判领域,合理运用善良风俗,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是理论和实务界面临的重要问题。中国社会传统历来重视风俗习惯,民众对习惯、民俗、伦理、道德等民间法更是有所偏好和青睐。在我国许多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的影响根深蒂固,人们对民俗习惯的信奉,甚至大于对法律的遵守。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如果机械运用法律,不注重民俗习惯,就会使判决说理无法服人,判决内容无法执行,最终损害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因此,在审判实践中,适时的引入民俗习惯解决矛盾纠纷是十分必要的。
  二、审判实践中运用民俗习惯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处理好民俗习惯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某些民事案件,国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民俗习惯有具体规定。如婚约及其引起的财产纠纷。处理这类民事案件可以适用民俗习惯,这既便于当事人理解和接受,又为法院裁判案件提供了可行的原则;某些民事案件,国家法和民俗习惯都有规定,但二者规定的内容相互冲突。即合乎国家法的行为却违背了民俗习惯,合乎民俗习惯的行为却违背国家法 ,审理这类民事案件,首先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民俗习惯的性质如何,是鄙陋、落后陈腐还是善良、进步,如果是前者就要摒弃,如是后者就可以适当参照;二是当事人意思如何,如果当事人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时,因国家制定法的效力高于民俗习惯,就只能适用国家法以免出现以民俗习惯否定制定法的偏向。如果双方当事人依民俗习惯可以达成协议,就应适用私法领域里“当事人协议优先”原则。当然,前提是该民俗习惯达成的协议没有破坏国家的正常社会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坚持民俗运用的地域性、多样性和灵活性。制定法调整的是整个社会,其规定具有统一性、固定性等特性。而民俗则“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一般而言,民俗是针对特定的社会群体发挥作用,存在特定的地理区域内,调整范围局限,内容也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审判实践中法官要根据民俗的特性来调整办案思维,巧妙地穿行于法律与民俗之间,并在两者之间进行谨慎的考量和必要的衡平,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来化解纠纷,以达到社会的和谐。
    3、防止法官“过度”运用民俗习惯。基层法官虽然对当地风俗习惯等传统文化知之甚深,具有将良俗引入司法审判的天然优势,但正是这种与乡土社会文化过于紧密的联系,很容易使法官沉溺于用民俗习惯解决民间纠纷而逐步丧失法律意识。因此我们在提倡将民俗引入审判的时候也要防止出现过度化的趋势,避免法官过度运用民俗习惯而忽视法律。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才是法官应该坚持的主导模式,而民俗的合理运用仅仅是对法律适用的一定补充。


    三、基层法院正确运用民俗习惯的保障
    1、全面提高基层法院办案法官的素质,是正确运用民俗习惯的根本保证。对法官来说,一方面要提高法律素养,增强对民俗习惯的理解与适用能力,能动地运用民俗习惯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另一方面要自觉完善自身的知识体系,尤其注重弥补社会知识和经验的欠缺,通过多种途径,多了解和掌握一些民俗习惯,加强对民俗习惯的学习研究,吃透其精神实质。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可邀请当地经验丰富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必要时还得深入民间向长者咨询请教,保证对涉案的民俗习惯有个准确的把握。
    2、大力开展司法调研,全面收集各类民俗习惯,是正确运用民俗习惯的前提条件.民俗习惯不是来源于立法机关正式的立法,而是自然孕育和根植于群体中,民俗习惯大都有一定的通行范围,效力上具有一定的地域原生性。它产生于特定社会区域的群体和组织,只对该地区的全体成员有效,作用范围非常有限,有的仅适用一个民族村、镇,没有国家法律那种普遍统一的效力和权威。不同地区的民俗习惯各有差异,一个地区的民俗习惯对另一个地区没有任何约束力。这就要求各基层法院投入更多的物力、财力、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开展民俗习惯调研活动,收集相关民俗习惯,使办案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能够做到心中有数。
    3、认真总结典型案件,制定统一的审判标准,是正确运用民俗习惯的有利基石。这样即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避免同一性质案件重复定性审理、以不同标准重复裁判,还有利于减轻执行压力,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在法律效果方面,有利于规范执法尺度,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减少当事人对法院公正性裁判的怀疑,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实践证明,民俗习惯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有效的平息民事纠纷,符合当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如果单纯依靠国家制定法,往往会受到指标不治本的作用。依靠民俗习惯处理纠纷的民主做法,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纷繁的民俗习惯面前,基层法官要学会并擅长给民俗习惯披上符合国家制定法的外衣,要在裁判思维中体现社会背景知识,对于案件的处理,一定要内外因素结合考虑,使司法尽可能地与社会公众的期待相一致,增强司法裁判对于社会纠纷的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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