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时,会被告知诸多责任免除情况。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虽离开事故现场,但其离开前让群众报警,并在情绪平复后及时到警投案,是否属于该免责条款的情形呢? 现今,就有这样一起案件,甲公司为其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在丙保险公司投保了1000000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和不计免赔,并交员工乙驾驶。2016年3月31日,乙驾驶皖重型自卸货车在非机动车道行使时,与骑自行车的丁发生碰撞,导致丁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后,乙离开事故现场,但离开前让群众报警,并及时到交警部门投案。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丙保险公司称,本起事故中,驾驶员乙曾在事故后离开现场,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赔事项,故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主审法官认为,对保险条款不能从表面上,片面的割裂开来理解。对“遗弃被保险机动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理解应当放在整个语境中,与“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一同来看。“破坏现场、毁灭证据”是有碍侦查、调查的情形,意在逃避责任,给保险公司及事故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害,因而“遗弃被保险机动车辆逃离事故现场”也应当是出于同样的目的。本案中,乙虽来开现场,但让群众报警,并及时到警,积极赔偿,承担相应责任,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驾驶人乙并不存在车损险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因此,丙保险公司不应当据此拒绝理赔。(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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