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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司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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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陈玉 发表时间:〖 2016/12/12 浏览人数:〖 754857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日趋严竣并不断呈现低龄化趋势。统计资料显示, 2009年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犯罪的31%,而其中14—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46%以上。因此有效预防与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当前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纵观我国刑事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是以成年人犯罪为基点稍作调整而设置的,而忽视了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而具有的特殊性。因此,应实行较为轻缓的刑罚,以有效的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一、未成年犯罪的概念
  何为未成年人犯罪?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刑法上未有明确规定,只是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14周岁以下、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16周岁以上三等份。其中“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负刑事责任的起点年龄为14周岁。综合我国宪法关于“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的规定,可以得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刑事法律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具体而言,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即包括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又包括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所有刑法予以禁止的行为。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一)未成年人自身生理和心理的不成熟是促使其犯罪的内在原因。这一年龄阶段的人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我控制的能力较低,好奇心强、盲目从众,且具有叛逆性和报复心,易冲动并不计后果。他们如缺乏正确的引导,一旦遇上不良因素的影响,就容易走上歧途,走向犯罪。
  (二)家庭环境的影响。司法实践表明,放任型、溺爱型、粗暴型、残缺型的家庭容易使孩子产生思想偏差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此外,现在多数孩子是独生子女,我们的家庭往往侧重于满足孩子的物资需求而忽视了对其健全人格的培养。
  (三)社会不良因素是滋生犯罪的“肥沃土壤”,歪曲了一些未成年人的思想,成为诱发事故和滋生犯罪的温床。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未成年人中有不良行为的群体正在日益扩大,潜在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逐渐增多。最近一次调查显示:少年犯罪中实施严重危害行为的始发年龄最小从十岁开始,较普遍的是十四五岁。为此,为更好的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6年1月23日起正式施行。新的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和轻微犯罪案件,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这一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适用刑罚往往可能对其将来的人生发展造成毁灭性的消极影响,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四、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不足
  (一)缺乏可适用于未成年的刑罚种类。我国刑罚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对于主刑,我国现行刑法除了规定对于未成年犯罪人一律不适用死刑外,其他的刑种在适用方面并未排除未成年犯罪人这一主体。也就是说,管制、拘役与无期徒刑都可以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且管制与拘役在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时与适用于成年犯罪人时具体条件完全一样,而对于附加刑,也是全盘的未作修改的一律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同样忽视了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性与差异性。
  (二)从宽处罚原则规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虽然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得知所谓从轻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较轻的刑罚,减轻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相应的刑种和刑期。但在什么情况下从轻、什么情况下减轻,以及从轻减轻的具体幅度又是多少,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
  (三)关于未成人的减刑、假释制度规定得并不完善。虽然《解释》中对于适用条件予以了一定程度的放宽,但针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具体特点,该适度的放宽不仅操作性不强,且放宽的幅度并不能在更大程度上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四)配套的非刑罚处置措施欠缺。刑法典缺乏针对未成年人的专门非刑罚处置措施的规定,只是在第17条第4款指出“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由政府收养”,使得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更多的可供选择的适合未成年人的非刑罚处置措施,在某些具体的案件中针对部分未成年犯罪人只能选择升格或降格处理,要么判处刑罚,要么免除刑罚后一放了之,这无疑不利于有效防止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的严肃性也受到严竣挑战。


  五、创设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体系
  (一)从立法上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进行完善
  我国要尽快建立起完善的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完善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相关刑事实体和程序法律规范。
  (二)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我国刑法规定前科报告制度不仅导致未成年犯将来在民事和行政等方面的资格或权利受到限制或剥夺,更会使他们产生自卑心理,自暴自弃,自我放纵,影响他们从新做人的信心,使他们极易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三)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和帮教体系
  利用社会资源,拓宽帮教人群,发挥社会的力量,可以更有效地帮助预防未成年犯罪。另外可以在社区建立义务劳动基地,让被帮教者在暂缓起诉、暂缓判决期间为社区进行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
   (四)设置相配套的非刑罚处置措施
  结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取得的经验,在现有非刑罚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增设以下非刑罚处置措施: 1、善行保证。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罪人,人民法院责令其监护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保证严厉管教未成年犯罪人而免除该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处罚。2、监管令。 防止未成年犯罪人再犯的重要手段就是从源头上治理,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而这些目的的实现借助于遵守和履行某些限制性规定的书面指令,包括监护、管教和监督三层含义。监管令的严格执行规范了未成年犯罪人的行为,消除了其再犯的隐患,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五)构建家庭教育权(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教育的缺陷和不足,甚至家庭的危机和解体,已经对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并直接引发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率。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地位非常重要,目前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地方立法中,都没有专门针对家庭教育管理进行立法。依法对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筹建家庭指导咨询中心,让父母也培训上岗;
  依法明确父母对子女有教育和抚养的“天赋权利”;对已染恶习的未成年人或无人收养的未成年人,应进行专门矫治。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家庭教育的目标、教育措施、教育内容、教育方式、教育管理模式,是科学培养未成年人健康发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基本保证。(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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